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 日之前,拥有超过 500,000 名客户的投资者所有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至少 50 兆瓦的包容性社区太阳能容量,客户数不超过 500,000 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至少 4 兆瓦的包容性社区太阳能容量。2027 年 2 月 1 日之前,拥有超过 500,000 名客户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额外的 50 兆瓦的包容性社区太阳能容量,加上上一个分配周期剩余的任何未被认领的容量,客户数不超过 500,000 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提供额外的 4 兆瓦的包容性社区太阳能。根据现行法律,公用事业客户可以订购部分社区太阳能设施。然后,客户将在每月的公用事业账单上获得与客户在社区太阳能设施产出中所占份额成比例的账单信用额度。现行法律对公用事业公司可购买的社区太阳能设施的输出量设定了限制。该法案要求公用事业公司收购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分配容量的社区太阳能设施(新设施)的全部输出,并将社区太阳能账单信用额度应用于该新设施的用户。该法案要求新设施: ! 容量不超过 5 兆瓦(以交流电测量); ! 与公用事业公司的配电系统互连; ! 遵守“科罗拉多州能源部门公共工程项目工艺劳工要求法案”的适用要求; ! 为符合收入条件的用户保留至少 51% 的容量; ! 不将超过 40% 的新设施容量分配给单个用户;并且 ! 向新设施的用户提供的电力不超过用户预期年平均总用电量的 120%。该法案为新设施的用户提供了某些保护。用户组织和订阅协调员不得: !使用信用评分、客户评分或任何公用事业押金拒绝潜在住宅用户; ! 向住宅用户收取注册费或终止费; ! 从事误导性行为或对潜在用户做出虚假陈述;以及 ! 在用户搬家时阻止用户在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内转移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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